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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四)该地块为城市提供公共空间和设施,并符合周围整体环境要求的;
  (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出让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申请及变更

  第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 首次申请规划条件或土地出让合同因故解除再次申请规划条件的出让建设用地,由土地主管部门向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并及时抄送财政部门备案。
  本规定实施以前已出让土地的出让合同未确定规划条件或规划条件不完备的,建设单位应持项目计划材料向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及时抄送国土、财政部门并完善相关手续。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
  第九条 变更规划条件是指变更由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容积率等规划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变更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确需变更的,必须符合以下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的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附变更的论证报告和规划设计方案;
  (二)上报西安市规划委员会或由规划主管部门从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调专家,并组织专家对变更的必要性、可行性和规划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
  (三)规划主管部门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进行主要媒体或现场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天。如相关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间对规划条件提出书面异议,规划主管部门应组织听证;
  (四)经专家论证、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法提出规划条件变更建议并附论证报告、公示(听证)等相关材料报西安市人民政府审批;
  (五)经西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规划主管部门可办理后续规划审批手续,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抄送土地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六)建设单位应根据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向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土地审批等手续。
  第十条 因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造成地块控制指标发生变更的,申请变更规划条件的程序可以从简,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已进行论证、公示(听证)、征求利害人意见等程序的,变更规划条件的相应程序可以省略,但必须将有关材料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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