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无有效身份证件的旅客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姓名、出生日期、证件号码、家庭住址、家庭电话、工作单位等信息,提供的信息经公安机关核查,无法证实旅客身份的,公安机关不予开具相关证明。
第五条 旅馆业单位应当仔细核对公安机关开具的《无有效身份证件中国大陆内地居民住宿核查单》、《无有效身份证件境外人员住宿核查单》,并按相关规定将旅客身份信息录入上传至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旅馆业单位应当将旅客交付的《无有效身份证件中国大陆内地居民住宿核查单》、《无有效身份证件境外人员住宿核查单》装订成册并保存一年备查。
第六条 公安派出所、出入境管理部门无故拒绝受理无有效身份证件人员核查身份申请的,申请人以及旅馆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向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咨询电话:22023336)、出入境管理局(咨询电话:22051109)咨询,或者向公安机关纪检、督察部门投诉(投诉电话:962110)。
第七条 旅馆业单位未按本规定执行的,公安机关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旅馆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予以处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局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0年3月15日起施行。
附件:
有效身份证件目录
一、中国大陆内地:
身份证(包括临时身份证)、警官证、护照、驾驶证、社保卡、居住证,以及军官证和士兵证等。
二、境外:
(一)护照:
1、外交护照(DIPLOMATICPASSPORT);
2、官员或公务护照(OFFICIALPASSPORT或SERVICEPASSPO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