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加强部门合作、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切实加强培训管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劳动保障部门督促、指导示范工程实施企业制订农民工技能培训计划,确定参训人员及培训目标,明确培训机构、课程、师资、时间、场地、经费等安排和培训质量控制措施。培训机构可以是企业自有培训机构,也可以委托其他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课程、师资、时间应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并结合企业生产需要进行安排。在保证培训质量前提下,基础知识培训可在农民工业余学校进行,实际操作训练可依托施工现场进行,实操训练时间应不少于总培训时间的60%。示范工程实施企业的农民工技能培训计划,由建设部门初审、归集后,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备案。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加强对示范工程实施企业农民工技能培训活动的动态管理。对培训质量不合格的,取消其示范工程实施资格;对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弄虚作假的,要追究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要督促实施企业建立培训台账,详细记录参训人员的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培训工种、培训时间、考核成绩、技能等级和联系方式等,以备查验。培训任务完成后,要组织考核验收,验收情况要汇总上报。培训任务完成情况要纳入“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统计。
  各级建设行政部门要会同劳动保障部门督促、指导示范工程实施企业组织经过培训的农民工及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要改革技能鉴定方式,增强市场就业能力。要做好技能鉴定补贴标准的确定和落实工作,为参加技能水平鉴定的农民工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使参加培训的农民工经鉴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并降低职业技能鉴定费用。要加强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建设和规范化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职业标准,确保职业技能鉴定质量。对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农民工,应按照《关于在建设行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人教[2002]73号)规定核发职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由农民工本人持有,企业不得扣压或代为保管。要健全建筑业关键工种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对持证情况的监督检查。
  六、落实培训资金来源,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示范工程培训资金由政府、企业和农民工个人共同承担。实施企业应首先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安排农民工培训费用,在此基础上,对经培训、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农民工,劳动保障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相应培训和鉴定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地劳动保障、建设部门参考当地相应职业(工种)的社会平均培训、鉴定费用提出具体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农民工个人只承担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其个人收取培训、鉴定费用。为便于操作,农民工培训、鉴定补贴资金由实施企业先行垫付,待培训、鉴定任务完成并通过考核验收后,由实施企业代其向建设、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补贴申请须附考核验收报告和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经建设部门初审、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核拨。
  各地要加强对农民工培训资金的监管,要加强对农民工培训资金使用情况的审核,切实保证资金使用安全。要督促、指导实施企业建立健全农民工培训资金预决算管理制度,并实行账目公开,防止暗箱操作。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