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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七、加强管理,确保示范工程取得实效 。
  为协调指导全区示范工程的组织实施,由建设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共同成立了示范工程工作小组,日常工作由建设厅人教处和建管处承担。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要严格执行监督管理项制度,落实工作责任,规范计划的实施,共同做好示范工程组织实施工作。
  (一)建立健全农民工培训公示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向社会公布培训单位名称、培训任务、培训专业、培训时间、收费标准、政府补贴标准等内容,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的监督。
  (二)建立健全农民工岗位培训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指导用人单位制订农民工培训计划和考核标准,落实参训人员、培训师资、培训教程、培训时间、培训场地和培训经费,完善培训质量控制和验收办法。
  (三)建立健全农民工培训责任制度。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是计划实施的责任主体,对计划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各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和就业效果挂钩机制,结合其实际培训能力和培训要求下达培训计划,并与培训机构签订责任状。
  (四)建立健全培训成果验收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对培训机构培训前、培训中、培训后以及鉴定机构的鉴定活动对照有关标准逐项进行核查,了解培训、鉴定和就业情况,核查人数比例不低于总人数的10%,对检查验收合格单位出具检查验收合格报告,作为核定补贴资金的主要依据。
  (五)建立健全培训、鉴定补贴资金管理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加强对培训、鉴定补贴资金的管理,配合审计部门加强培训、鉴定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申请补贴的用人单位和培训、鉴定机构的监管,重点防范虚报冒领等问题。
  (六)建立健全培训、鉴定月报制度。各市要按月统计本地各培训机构的培训结业人数、获得职业鉴定证书人数和就业人数,并于每月5日前上报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总站。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总站省每月10日前上报自治区建设厅、劳动保障厅。自治区建设厅每季度对各市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就业培训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附件2:
  宁夏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示范工程2008年培训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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