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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门诊统筹基金支付须符合门诊就医管理、《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药品目录》(以下简称“《门诊药品目录》”)、《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以下简称“《门诊诊疗项目》”)等相关规定。
  1.参保人在指定门诊就医点发生的门诊基本医疗费,由统筹基金按60%支付。
  2.参保人在指定门诊就医点就医,需要转诊的,应按照逐级转诊原则,先转往本镇(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需要再转诊的,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转诊到镇(街)定点医院门诊部(指定点医院本部门诊部,下同)、市属定点专科医院门诊部或市内定点三级医院门诊部;因病情急需,可由指定门诊就医点直接转诊。转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转到镇(街)定点医院门诊部或市属定点专科医院门诊部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降低10%;转到市内定点三级医院门诊部的,支付比例降低20%;转到其他医疗机构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3.参保人直接到本镇(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抢救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直接到指定门诊就医点及本镇(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外的市内医疗机构门诊抢救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比例降低10%。
  4.参保人在指定门诊就医点服务时间外,因急诊直接到本镇(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
  5.参保人按规定在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处理:
  (1)使用中草药方剂的,每剂费用10元以内(含10元,下同)且每次处方3剂以内的基本医疗费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
  (2)使用《门诊诊疗项目》范围内诊疗项目或医用材料的,单项费用120元以内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
  (3)超出上述(1)、(2)项规定部分或使用《门诊药品目录》、《门诊诊疗项目》范围外药品和诊疗项目等发生的费用,由参保人自付;
  (4)医疗收费高于我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收费标准的,按我市收费标准计算基本医疗费;不超过我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收费标准的,按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基本医疗费。
  (五)异地定居退休人员门诊医保费每年一次性拨给参保人门诊就医使用,不再享受我市门诊统筹待遇。
  (六)医保待遇年度统一按自然年度(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核定。
  (七)有下列情况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1.不能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就医;
  2.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3.将本人社会保险卡转借他人使用、冒用他人证件或故意伪造、涂改处方、诊断证明及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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