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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4.2008年10月1日前已享受一类特定门诊待遇的参保人,特定门诊就医、待遇申领及结算手续从2009年1月1日起按上述规定执行。
  (三)参保人患有二类特定门诊疾病,或同时患有一类、二类特定门诊疾病时,按原规定程序到社保经办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特定门诊申报、就医、待遇申领及结算手续。
  (四)参保人未经特定门诊指定就诊机构同意自行到其他医药机构就医购药,或超出特定门诊病种年度基本医疗费限额的特定门诊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五)社保经办机构应加强对特定门诊申报、续审、日常待遇审核力度,对参保人申报情况需进一步核实的,应要求参保人提供进一步的申报资料或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复查确认,参保人及医疗机构必须配合,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依有关规定处理。
  (六)2009年1月1日起特定门诊实行联网现场结算,已发放的特定门诊卡终止使用。
  五、就医规定及医保待遇申报手续
  (一)参保人就医及定点医疗机构提供服务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定点医疗机构应遵循基本医疗因病施治、合理用药、遏制浪费的原则为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诊治用药尽可能使用药品目录及诊疗项目范围内药品和诊疗项目,严格掌握药量,门诊急性病一般不超过三日量,慢性病一般不超过七日量,特定门诊疾病一般不超过一个月量。
  参保人须尊重医务人员合理合规的诊疗行为,不得提出不合理的诊疗、用药或以药换药、以药换物、套取现金等要求。
  2.参保人应主动出示本人社会保险卡、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定点医疗机构应认真核对参保人身份及相关资料。
  3.参保人应支付按规定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及时为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办理医疗费用结算手续。
  (二)参保人需要转诊的,由指定门诊就医点主诊医生提供病历摘要,提出转诊理由,向参保人提供《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转诊证明》,同时报社保经办机构备案。
  (三)参保人在本镇(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抢救及急诊费用,由参保人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理现场结算。
  (四)以下情况发生的基本医疗费,先由参保人垫付,在就医后30天内返回指定门诊就医点办理待遇申领手续:
  1.符合规定的转诊;
  2.在指定门诊就医点及本镇(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外的市内医疗机构门诊抢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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