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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报送2010年为民办实事项目进展情况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报送2010年为民办实事项目进展情况的通知
(榕政办〔2010〕37号)


各项目承办单位:

  根据为民办实事项目承办责任制的要求,现将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2010年为民办实事工作的通知》(榕委〔2010〕7号)项目内容进行分解,请按照责任分工,认真落实办理。

  各项目承办单位(牵头单位)的主要领导是抓落实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组织、协调责任,及时推进,如期办结,取信于民;相关协办单位要积极主动配合,协调一致,形成合力,促进实事办快、办好。

  实事办理工作实行“月查月报”制度,各承办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项目的跟踪落实工作,及时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含项目办理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每月填报《2010年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进展情况报表》,并于次月初(3日前)径送市政府督查室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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