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录取时考生会考成绩以等级形式,综合素质评价以统一表格形式记入考生电子档案,提供给高等学校作为参考依据。高等学校在以高考成绩为录取主要依据的前提下,结合考生会考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五)对残疾考生的录取
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残疾考生,高等学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六)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录取:
1、有反对
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触犯
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七)按教育部规定,考生一经录取,不得换录。
(八)录取名单备案与发放录取通知书
在京招生录取的高等学校须将拟录考生名单报北京教育考试院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核准,由北京教育考试院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打印相应录取新生名册以及民办高等学校录取考生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一并加盖录取专用章。招生学校根据录取新生名册向考生寄发本校印制并加盖校章的录取通知书 (民办高等学校还包括《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
六、关于体育、艺术院校的招生办法
报考体育和艺术院校或专业的考生均参加全国统一招生考试。体育、艺术院校(专业)的招生工作,分别按照北京教育考试院下发的《北京市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招生规定》和《北京市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专业招生工作实施办法》文件执行。
七、关于其他形式招生
保送生、飞行员、职教师资班、高职单考单招、部分院校部分外语专业、部分高职院校自主招生等其他形式的招生,由北京教育考试院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按照教育部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已被高等学校作为保送生录取的学生,可以自愿参加高考,但不再参加统一录取。
八、入学复查及户口事宜
新生入学后,高等学校要认真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单位。对于徇私舞弊以及违犯有关法规法纪的考生,学校要及时报告有关领导部门和纪律检查部门,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