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品生产企业委托检验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将本辖区药品生产企业委托检验的报备情况及监督检查有关情况(年度药品生产企业委托检验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跨市、州的委托检验,委托方所在地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及时将报告情况通报受托方所在地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十一条 在生产活动中,生产企业应将委托检验行为纳入药品GMP自检的重点范畴。
第十二条 委托检验行为应符合本规定。对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委托检验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予以纠正。对不符合规定的委托检验行为所出具的检验结果视同未经检验,对违反《
药品管理法》和《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甘肃省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检验委托检验报备表
2、药品生产企业委托检验情况汇总表
附件1: 样稿
甘肃省药品生产企业药品委托检验报备表
委托企业名称(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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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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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P认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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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检验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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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检验起止时间
| 年 月 日止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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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
检验
内容
| 委托检验品种
| 委托检验项目
| 检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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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备意见:
你企业以上事项已知。
省(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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