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粤海事通〔2008〕211号 2008年4月25日)
各直属局:
为加强对辖区桥区水域船舶通航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我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辖区实际,制定了《广东海事局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宣贯工作。
广东海事局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辖区桥区水域通航秩序,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广东海事局辖区桥区水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 航行
第四条 船舶(包括浮动设施、下同)航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通航桥孔通过,保留足够的富余高度、富裕水深,并与桥墩边缘保持足够的安全间距;禁止船舶从有禁航标志的桥孔通过;
(二)船舶进入桥区水域前,应当备车,并对船舶主要航行设备、号灯等进行检查,确保处于良好状态;
(三)加强了望,谨慎驾驶,使用安全航速;
(四)如发现大桥水域助航标志等有异常情况,不能确保安全过桥时,不得强行通过,并应立即采取安全措施,同时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五)禁止在桥区水域内追越、掉头、试航或并排航行;
(六)配备有效的航海图书资料(包括航行通告),并按规定进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