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外国籍船舶及需申请引航的其它船舶,必须申请引航;
(八)主管机关的其他规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船舶不得通过大桥:
(一)能见度低于规定要求时;
(二)风力达到限制通航的风力等级时;
(三)汛期流速达到限制通航的速度时;
(四)其他严重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
第六条 除非紧急情况,任何船舶不得在桥区水域内停泊或锚泊。
第七条 船舶因紧急情况在桥区水域锚泊或停泊时,应立即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按规定显示信号、用甚高频等发布船舶动态,采取有效措施尽快驶离桥区水域。
第八条 船舶应注意收听天气预报和有关航行安全信息,如遇大风、能见度不良、汛期急流等异常情况,不能确保安全过桥时,不得冒险通过,并应及早采取安全措施。
第三章 安全保障
第九条 禁止在桥区水域内进行挖砂、采矿、抛泥、捕捞、养殖等有碍航行安全的行为;禁止船舶靠泊桥墩。
第十条 在桥区水域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除第九条规定的作业行为外)应当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按照核准的施工水域、方式和期限进行。
第十一条 桥梁所有人、经营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规范设置和维护桥梁标志、桥墩防撞装置及桥区水域的助航标志等,并使其处于正常状态;
(二)桥梁竣工后,应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提供大桥通航技术资料(桥区水域的扫测图及流速、流向与大桥法线夹角等水文资料);
(三)将核准、更新的桥梁通航桥孔净空尺度、桥梁标志、桥区水域助航标志等信息及时申请对外公告;
(四)制订桥梁通航安全应急方案,并报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若水域条件允许,桥区水域外应设置临时锚泊区,供船舶等候过桥或应急锚泊时使用;
(五)将从事可能对通航环境产生影响的桥梁维修作业、养护方案提前7天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