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红十字会〕
(二)坚持试点先行,加快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1.优先配置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全市所有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福建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目录(2009年版)》(以下简称基层用药目录)内的药品(除临时用药和自费药品外)。省定试点永安、沙县要在3月底前完成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试点工作。年内将实施药品零差率销售范围扩大到梅列、三元、清流、泰宁、将乐5个县(区)。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要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严格控制非基本药物的使用。全市各类医保定点的药店配备基层用药目录内的药品和执业药师,允许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买药物。基层用药目录内的药品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和新农合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建立监督管理机制,确保试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实际购入价格销售。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劳动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发改委〕
2.落实药品零差率改革财政补偿机制。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入、绩效考核、财政补助”的原则,政府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及其所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按定额定项和购买服务的方式多渠道补助。县级财政要切实按照省、市政府《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要求,根据核定的年度经常性收支预算额度,采取“按月预拨、年终结算”的方式按时拨付资金,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2010年未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改革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保障机制分别按省、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卫生院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和《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执行》。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3.建立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全面实行政府主导、以市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建立非营利性的药品集中采购和网上配送交易平台,采取公开招标、网上竞价、集中议价、直接挂网等采购方式,组织全市乡镇以上政府、国有企事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参加包括基本药物在内的药品统一集中采购,将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正常报损纳入中标企业成本,确定我市包含配送费用在内的基本药物统一采购价格,并由中标的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委托配送企业统一配送,减少中间环节,降低药品价格。认真贯彻《集中采购药品的配送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集中采购药品的配送监管,保证药品配送质量。按照基本药物的可得性要求,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全市基本药物零售网络。完善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力争所有行政村实现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目录药物规定的455种药品供应。加强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的价格监管,实行零差率销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随意进行药品加成销售,确实保障消费者的利益。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经贸委、市劳动保障局、市物价局、市政府纠风办〕
4.强化药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完善药品监督网络建设,建立基本药物的监督性抽检工作机制,对纳入国家和省里基本药物目录的品种实行全覆盖抽检,并定期公布抽检结果。要从企业准入、质量体系认证和准入后的日常监管入手,全面加强对药品生产、流通环节的质量监管。通过整顿强化药品生产、流通过程的票据管理,严厉打击“挂靠经营”、“过票”等违法经营行为和经销假劣药品违法活动,进一步维护药品市场秩序。建立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的监测,完善药品召回管理制度。要充分发挥行政监督、技术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对基本药物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监察、物价、财政部门对药品零差率实施情况加强督促检查,实行动态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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