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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港务局关于换领新版《港口经营许可证》的通知

广州港务局关于换领新版《港口经营许可证》的通知
(穗港局〔2010〕49号)


各港口经营人:

  根据交通运输部修订颁布的《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3号,以下简称《规定》)、《关于做好<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交水发〔2010〕46号)及省交通运输厅的有关要求,9月30日前所有港口经营人应换领新版《港口经营许可证》。为更好地贯彻实施《规定》,稳妥推进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对象

  广州港港区、广州市行政区范围内于2010年3月1日前已经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

  取得试运行期间从事临时港口经营批复的港口经营人,在其临时经营有效期满后,向我局申请核发新版《港口经营许可证》。

  二、办理时间

  换领新证期限自2010年4月至9月30日。为顺利完成换证工作,我局采取分片分批实施的办法,各港口经营人应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请材料。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批 次

递交申请时间

港口经营人

第一批

4.19-4.23

海港分局辖区企业及全港外商投资企业

第二批

5.17-5.21

黄埔、番禺分局辖区企业

第三批

6.21-6.25

内港分局辖区企业

第四批

8.2-8.6

五和、新塘分局辖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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