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港务局关于换领新版《港口经营许可证》的通知
(穗港局〔2010〕49号)
各港口经营人:
根据交通运输部修订颁布的《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3号,以下简称《规定》)、《
关于做好<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交水发〔2010〕46号)及省交通运输厅的有关要求,9月30日前所有港口经营人应换领新版《港口经营许可证》。为更好地贯彻实施《规定》,稳妥推进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对象
广州港港区、广州市行政区范围内于2010年3月1日前已经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
取得试运行期间从事临时港口经营批复的港口经营人,在其临时经营有效期满后,向我局申请核发新版《港口经营许可证》。
二、办理时间
换领新证期限自2010年4月至9月30日。为顺利完成换证工作,我局采取分片分批实施的办法,各港口经营人应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请材料。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批 次
| 递交申请时间
| 港口经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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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批
| 4.19-4.23
| 海港分局辖区企业及全港外商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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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批
| 5.17-5.21
| 黄埔、番禺分局辖区企业
|
第三批
| 6.21-6.25
| 内港分局辖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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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批
| 8.2-8.6
| 五和、新塘分局辖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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