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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关于印发劳教人员班长值班员民主管理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对班长、值班员的使用期限为6个月,并按照局计分考核规定,给予岗位加分。使用期限届满后,对表现好且符合其他岗位选用条件的班长、值班员,可以批准选用原岗位以外的其他岗位。
  第十六条 班长、值班员空缺时,按照选用条件和程序及时予以补充。
  第十七条 值班员在值班期间应当配戴统一标志,标志式样由局确定,劳教所制作并配发。
  第十八条 承担强制隔离戒毒、集中代为执行刑罚工作的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班长、值班员管理办法》(京劳发〔2006〕5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
劳教人员民主管理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劳教人员民主管理委员会(简称“民管会”)的管理工作,根据司法部《劳动教养管理工作若干制度》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管会,系指在民警组织指导下,劳教人员参与管理、实行自我管理的一种组织形式,主要任务是:
  (一)组织劳教人员参加各类教育矫治活动,征求并反映劳教人员对教育挽救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二)对劳教所、大队开展的涉及劳教人员权益的教育矫治活动提出意见或建议;
  (三)对涉及劳教人员的奖励、处分、晋(降)级等事项进行评议;
  (四)对班长、值班员完成任务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评议意见。
  第三条 劳教所所政管理科负责对大队民管会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大队负责民管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大队民管会主任由大队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管教的副大队长担任,设学习宣传委员、文体活动委员、生活卫生委员、习艺劳动委员、纪律监督委员各1名,在劳教人员中选用。
  第五条 选用劳教人员为民管会委员,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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