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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十七)支持中小企业人才队伍建设。 充分利用培训机构和社会力量,开展多层次、多类别的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加快建立政府引导、社会支持和企业自主相结合的培训体系,继续抓好全省非公有制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工商管理在职教育,抓好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加强中小企业人才队伍建设。

  (十八)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市场。 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参与家电、农机、汽车摩托车下乡和家电、汽车“以旧换新”等业务。采取财政补助、降低展费标准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参加各种形式的洽谈会、订货会、展销会、产品推介会,帮助企业开拓市场、抢抓订单、签订合同、抢占市场份额。进一步落实出口退税等支持政策,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和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加大优惠出口信贷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到境外开展并购等投资业务,收购技术和品牌,带动产品和服务出口。

  (十九)加快推进中小企业信息化。 实施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工程,制定和颁布中小企业信息化发展指南,分类指导,择优扶持,引导中小企业利用信息技术提高研发、管理、制造和服务水平。建设面向中小企业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帮助和鼓励中小企业采用电子商务,降低市场开拓成本,提高市场营销和售后服务能力。鼓励信息技术企业开发和搭建行业应用平台,为中小企业信息化提供软硬件工具、项目外包、工业设计等社会化服务。

  五、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二十)完善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有关制度。 制定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办法,提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比例,在公开公平、同质同价的基础上,优先从中小企业采购。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透明度,为中小企业创造更多的参与机会。

  (二十一)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对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支持,鼓励中小企业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和增加就业岗位。对中小企业吸纳困难人员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失业保险补贴。对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困难中小企业,将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或降低费率政策执行期延长至2010年底,并按规定给予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在岗培训补贴等。中小企业可与职工就工资、工时、劳动定额进行协商,符合条件的,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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