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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关于印发江苏省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中医药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卫社妇〔2010〕6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监察局、财政局、物价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商务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快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我们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09〕7号)、卫生部等9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药政发〔2009〕78号)以及《关于印发江苏省2009年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医改发〔2009〕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江苏省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卫生厅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江苏省监察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商务厅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中医药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

  附件:
  江苏省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09〕7号)、卫生部等9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药政发〔2009〕78号)以及《关于印发江苏省2009年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医改发〔2009〕5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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