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项目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及组织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变更(以下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图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工作所进行的变更申请、修改、审批、管理等活动。
第五条 设计变更的原则
由于地质灾害体的复杂性或受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若发现依照原施工图设计不能满足或部分不能满足地质灾害治理设计目标或预期治理效果的,应本着技术安全、控制投资的原则,遵循动态设计、优化设计的理念,及时进行工程设计变更,以确保治理工程能够达到预期治理效果。
(一)安全性原则:因施工揭露地质条件或环境条件变化等原因,若按照原施工图设计不能达到或部分不能达到预期治理效果和设计标准的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必须进行设计变更加以补救。
(二)经济性原则:因施工揭露地质条件或环境条件变化等原因,若按照原施工图设计将超过原设计标准,工程治理安全储备过高,致使经济效益比不佳,造成投资浪费的,必须进行设计变更加以优化。
第六条 设计变更的内容
主要指对原施工图设计工程范围、工程平面布置、工程类型与结构型式、结构尺寸的调整。原施工图设计涉及的措施费、临时工程费、独立费用、基本预备费等内容不纳入施工图设计变更范畴。
第七条 设计变更项目的划分
设计变更申请应按单体工程或其组合划分为一个设计变更项目进行申报。
(一)不可分割的单体工程为一基本变更项目;同一单体工程涉及不同变更内容的必须纳入一次性变更项目,不得拆分为多个变更项目。
(二)同一类型的各单体工程同一性质的变更应作为一个变更项目。
(三)不同类型单体工程同一施工时段(或批次)的变更可组合为一个变更项目。
第八条 设计变更的分类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变更项目分为Ⅰ类设计变更和Ⅱ类设计变更两种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