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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变更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7.增加与治理工程有关的人性化辅助设施,如阶梯、护栏、人行便桥、绿化、工程竣工碑或标牌等少量工程。
  8.结合工程特性对检验工程治理效果的监测点位进行的必要调整。
  9.其它不影响工程治理效果或不降低工程治理效果的局部设计调整。

第二章 设计变更的申报

  第九条 因施工地质情况和环境条件的变化,本着确保治理工程安全可靠和优化设计节省投资的原则,施工、设计、勘查单位可向监理工程师提出设计变更的合理化建议,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属实后报项目业主单位审查;监理工程师也可直接向项目业主单位提出设计变更的合理化建议。
  第十条 项目业主单位依照施工合同约定对设计变更的建议及理由进行认真审查核实,确定变更类型。必要时应邀请有关专家对变更类型进行鉴定。
  第十一条 项目业主单位经审查论证确认属Ⅰ类设计变更的,须向市(州)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并提交设计变更申请书。
  设计变更申请书内容应包括:拟变更设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名称、地点;地质灾害基本情况、工程治理方案及施工情况;变更理由以及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对变更的会商意见;变更设计的主要内容、初步确定需要调整的工程量及投资;建设单位对设计变更的调查核实、合理性论证情况及同意上报的意见;市(州)国土资源局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对Ⅰ类设计变更,根据需要由市(州)国土资源局邀请专家进行现场踏勘,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参加,并形成治理工程设计变更方案会商意见。其中,对确需补充勘查的,在专家指导下由勘查单位拟定补充勘查方案并明确勘查方案和勘查工作量,踏勘专家应出具认定意见并签字。会商意见由市(州)国土资源局以正式文件印发。
  第十三条 对Ⅱ类设计变更,项目业主单位经对设计变更的建议及理由进行审查核实签署同意后,向设计单位提出洽商函。必要时由项目业主单位组织监理、设计、勘查、施工单位进行会商并形成纪要作为变更设计的依据。其中,Ⅱ-1类设计变更根据需要由项目业主单位邀请专家进行现场踏勘。
  第十四条 经同意开展变更设计的,原则上由项目业主单位组织该项目原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项目业主单位、勘查、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针对Ⅰ类设计变更,原勘查报告不能满足变更设计需要的部分,原则上应由原勘查单位进行必要的补充勘查。

第三章 设计变更文件编制

  第十五条 设计变更文件分为设计变更通知单和施工图设计变更报告,原则上由该项目原施工图设计单位负责编制和提交。其中,Ⅰ类和Ⅱ-1类设计变更应提交施工图设计变更报告和设计变更通知单;Ⅱ-2类设计变更提交设计变更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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