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提交审查和使用的补充勘查说明书或补充勘查报告应有项目负责人签字并附单位内审意见,加盖单位鲜章。
第二十三条 补充勘查报告随施工图设计变更报告一并审查。
第二十四条 补充勘查报告为原勘查报告的有效组成文件。
第五章 设计变更的审批
第二十五条 设计变更按不同类型分别由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批。其中,Ⅰ类设计变更施工图设计变更报告评审:
(一)由项目所在地市(州)国土资源局组织审查,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派人参加评审会。省国土资源厅视情况派员参加审查工作。
(二)评审专家组的组成:由有关专家3-5人组成,其中应邀参加现场变更设计踏勘的专家应为评审专家组成员,原则上应有原施工图审查专家组1名以上成员参加。
(三)项目业主单位在报审Ⅰ类设计变更文件时,应要求勘查、设计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1.设计变更报告及施工图、预算书、计算书。
2.补充勘查报告、原施工图设计报告。
3.市(州)国土资源局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市(州)国土资源局发现报审材料不齐、设计深度不够的应不予受理。
(四)设计单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施工图设计变更报告修改完善并经专家复核后,提交市(州)国土资源局审批。市(州)国土资源局审批后应及时将其移交项目业主单位,由其按有关规定将项目投资增加部分的治理工程预算报财政部门进行预算评审。
第二十六条 Ⅱ-1类设计变更施工图设计变更报告评审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具体评审程序和要求参照Ⅰ类设计变更执行。
第二十七条 Ⅰ类和Ⅱ类设计变更通知单的审查
(一)对Ⅰ类设计变更,设计单位根据专家审定的施工图设计变更报告,向项目业主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
(二)对Ⅱ类设计变更,设计单位接到洽商函后,经现场查看,对符合要求的变更申请,据实际情况复核后,向项目业主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
(三)设计变更通知单经项目业主单位批准后,由监理工程师签发交施工单位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