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突发地质灾害抢险的工程设计变更审查
对施工中突发地质灾害险情,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工程设计变更,项目业主单位应报市(州)国土资源局同意后,会同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制定紧急抢险方案并形成会商纪要后可采取应急处理措施。项目业主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要对应急处理措施产生的工程量进行现场确认签证。险情消除后,相关单位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有关情况,市(州)国土资源局应视情况组织专家赴现场指导设计变更及抢险工程的实施。
第六章 设计变更费用的调整
第二十九条 施工图设计变更预算编制单价的执行。施工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施工合同已有的价格(中标人的中标单价)确定;施工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中标人的中标单价)确定;施工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依照施工合同约定确定。
第三十条 增加费用的施工图设计变更报告经技术审查通过后,其预算书由当地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核后,作为调整工程施工合同费用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因设计变更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监理费等费用的增减变化,按照原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约定执行。新增征地拆迁费按财评部门核算金额执行。建设单位管理费等各类规费以项目竣工决算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为基数进行调整。
第三十二条 Ⅰ类设计变更中属于非勘查单位责任增加的补充勘查费和Ⅰ类、Ⅱ-1类设计变更非设计单位责任增加的施工图设计费,按照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从地质灾害专项勘查设计资金中解决。
第三十三条 因勘查、设计单位责任造成非正常变更而增加的补充勘查费、施工图设计费分别由勘查、设计单位承担。相关责任单位还应对因自身责任造成的治理施工责任承担一切后果。
第三十四条 因正常设计变更,超过财政部门核定预算控制金额的项目资金,可在本项目基本预备费、本项目所在县(市、区)其他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招标节余费、预备费中统筹调剂解决;不足部分由市(州)、县(市、区)自筹解决。
第三十五条 经过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调整的费用变化纳入项目决算;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项目决算。
第七章 设计变更的相关责任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要抓紧项目实施,不得因设计变更影响项目建设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