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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变更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七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加强对变更设计的管理,严格控制不合理的设计变更。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建立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台帐,定期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每月底将汇总情况报市(州)国土资源局。项目业主单位在竣工验收文件中应客观、全面反映工程设计变更情况。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造成项目安全隐患或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设计变更文件的;
  (二)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
  (三)将Ⅰ类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的。
  第三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变更设计申报的审核,严格控制不合理的设计变更。不按审批同意的设计变更执行或擅自签署工程变更、对根据施工地质情况的变化应监督进行变更设计而失察并造成安全隐患或损失的,应当承担监理相关责任。
  第三十九条 勘查设计单位必须加强现场服务,做好施工图设计变更的技术交底工作;鼓励勘查设计单位根据施工揭露的实际地质情况,在确保工程安全的前提下动态优化设计,以免造成工程浪费;因未根据施工地质情况的变化而合理变更设计或擅自变更设计而造成安全隐患或损失的,应当承担勘查设计相关责任。
  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施工的,项目业主单位应通知其改正;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质量标准的,必须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报请主管部门建议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四十一条 市(州)国土资源局应加强对设计变更工作的监督管理、协调指导,严格控制Ⅰ类设计变更的审批,应当建立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台帐,定期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每月底将所管理的项目设计变更情况汇总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审批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设计变更文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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