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价格管理
乡村旅游示范基地服务项目收费应符合价格管理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第七条 乡村旅游示范基地评定程序
(一)广东省旅游局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乡村旅游示范基地评定标准的修订工作,负责对评定标准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二)广东省旅游局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乡村旅游示范基地进行评定、监督、检查和复核。监督检查采取重点抽查、定期明查和不定期暗访以及社会调查、听取游客意见反馈等方式进行。
(三)参加创建的乡村旅游示范基地要按照本标准的要求,制定创建计划,明确责任目标,落实各项创建措施,并填报《乡村旅游示范基地申请表》申请。
第八条 申请单位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年开展乡村旅游的总结材料;
(二)填写《乡村旅游示范基地申请表》(见附件);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如有银行贷款,出具信用证明;
(五)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等相关财务报表;
(六)上年度职工缴纳各项社会劳动保险费的证明;
(七)上年度纳税情况证明;
(八)已获环保、科技成果、文明单位等奖项的提供证书或有关材料复印件;
第九条 乡村旅游示范基地,按以下程序逐级申报:
(一)申请单位向所在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有关申报材料。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对材料初审后,报上一级主管部门。
(二)地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进行复核后,上报乡村旅游示范基地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组织审核评定,并形成书面复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三)省属企业可按要求直接向省旅游局申请。
第十条 被评定为“乡村旅游示范基地”的单位,由广东省旅游局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广东省乡村旅游示范基地”牌匾。牌匾须置于示范景区入口醒目处,便于旅客识别,并在对外宣传资料中注明。
第三章 后续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和省扶持政策,给予示范基地相应的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