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培训与督导:
培训: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培训一次,县级采取以会代训的形式开展培训,培训对象应包括医疗机构相关人员和接种人员。
督导:年度内市级开展2次、县级开展4次,督导方案由各级自行制定。
3.印刷与宣传
印刷: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印刷和发放接种单位使用的预防接种资料,包括《预防接种证》、《预防接种卡》、《接种通知单和告知书》其他工作表格等资料,经费由均等化服务经费统一支出。市疾控中心负责联系省疾控中心,获得统一模板及技术参数。
宣传:结合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健康教育项目,开展好本辖区的免疫规划宣传,包括印制宣传品和利用电视、广播进行宣传等。
4.异常反应的报告和临时性处置
各接种单位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吉林省预防接种单位标准》开展有关工作,对疑似异常反应及时进行临时处置和报告。
5.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对冷链设备进行常规管理,保证疫苗冷链运转。开展严格的疫苗、注射器管理,避免出现账目不符和浪费等现象。
6.定期开展辖区人口基本情况调查,科学制定辖区免疫规划工作计划。及时开展流动儿童调查,确保流动儿童接种率。
三、项目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
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厅局等相关部门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强化协调配合,共同做好项目的实施与管理工作;制订详细的实施方案、年度计划,并组织落实。开展项目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及时发现、解决项目执行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相关单位职责。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项目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
2.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开展各类疫苗的预防接种工作,并对下级业务单位和项目执行单位进行工作指导、评估、考核。
3.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单位具体实施预防接种项目工作。
四、项目执行时间
2010年3月1日至2011年10月30日。
五、督导与评估
(一)预防接种常规免疫项目评价指标及评价方法。
以市、县和乡镇为单位进行评估:
适龄儿童建证(或接种)率=适龄儿童已建预防接种证(或接种)人数/辖区适龄儿童数×100%。
接种率=全程接种疫苗人数/同期辖区疫苗应接种人数×100%。
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系统覆盖率=实施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系统的接种单位/辖区接种单位总数*100%。
其它具体指标计算依据参照
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绩效评估标准执行。
调查方法: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方法:
(1)通过免疫规划信息管理系统;
(2)在现场由上至下逐级复核《 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常规接种情况报表》的数据吻合情况,结合有关部门的年龄别人口、接种率调查、疫苗使用情况等资料进行认同性评估;
(3)采用随机抽样调查方法对适龄儿童进行现场调查。
(二)督导频次
县(市)区级的督导考核工作在每年度应覆盖到所有下辖地区和单位。
(三)督导重点内容
项目经费是否按时、足额下拨到执行项目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宣传栏及告知情况;所有适龄儿童是否及时得到免费的、安全的、有效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服务。
(四)按照疾控机构考核结果调整项目单位相应经费。
附件4:
长春市2010-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传染病报告与处理项目实施方案
为贯彻《吉林省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实施意见》,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传染病报告与处理,依据《
传染病防治法》、《
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等法律、规范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项目目标
(一)总目标
依据《
传染病防治法》建立并完善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监测报告与处理机制;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按规范报告传染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开展辖区传染病信息管理,分析、处置传染病疫情并指导医疗机构做好疫情处理,保障传染病网络直报系统正常运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能力达到100%,直报率达到80%,无传染病疫情漏报、迟报发生。落实社区传染病疫情防控措施,建立传染病防治管理制度,完善传染病疫情报告、预警机制和基础档案管理。
(二)年度目标
1.2010年底,各县区重新统计登记辖区内所有依《
传染病防治法》承担传染病发现、报告、处置的医疗卫生机构及传染病报告人员的基本信息,作为日常管理的基线数据,登记率100%。
2.对辖区符合传染病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用户与权限分配管理规程》(试行),授予用户权限,各类用户进行档案登记,管理率100%。
3.传染病报告机构建立健全传染病报告管理制度,配置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传染病登记本》,辖区传染病报告机构按照《
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传染病报告和处理服务规范》开展日常工作。
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能力达到100%,直报率达80%,无传染病疫情漏报、迟报发生。
5.落实社区传染病疫情防控措施,建立传染病防治管理制度,完善传染病疫情报告、预警机制和基础档案管理,对结核病传染病患者及时登记、上转、追踪,疑似传染病患者转诊率达到100%、追踪率达到到100%、转诊到位率达≥90%。
76.对重点传染病实施社区管理,新涂阳肺结核患者发现率达到70%以上;DOTS策略覆盖率100%;结核病患者系统管理率达到95%及以上;新涂阳患者治愈率达到85%以上;非住院肺结核病人社区系统管理率≥95%,艾滋病病人社区符合治疗标准的艾滋病病人95%以上接受抗病毒治疗或中医治疗;有治疗需求的艾滋病病人 90%以上得到抗机会性感染治疗服务。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12] [13] 2010年项目在全市所有县(市)区开始实施。
(一)传染病报告机构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和疑似病人时,应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
1.培训
定期对本单位医护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技能的培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每年对辖区社区(乡村)医生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技能的培训,每月例会时以会代训形式培训包含对传染病防治知识工作的内容进行培训,组织医生参加省、市、县级卫生部门开展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培训。
2.发现、登记
填写门诊日志及入、出院登记本。首诊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发现传染病病例、疑似病例时,必须认真填写门诊日志、出入院登记簿,并由首诊医生或其他执行职务的人员负责填写,按照要求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
3.报告
(1)报告程序与方式
已开通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的单位,使用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报告,《传染病报告卡》按时间及病种顺序整理归档,作为本单位报告传染病的业务依据。未开通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的单位,视疫情具体情况按法律法规的要求通过传真、电话等方式尽快进行疫情报告,同时送(寄)出传染病报告卡,在《传染病登记本》上记录报出卡的基本信息,作为本单位报告传染病的业务依据。根据疫情,当怀疑有传染病暴发流行的可能时,应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疾控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