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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四)上级纳税服务部门所受理的投诉,可批转下一级纳税服务部门处理,下级纳税服务部门要及时上报查处结果。

  三、限时办结,及时反馈查处结果

  (一)处理纳税服务投诉要实事求是,从速查处,及时给投诉者以满意的答复。《办法》三十条规定的办结时限为最长时限,遇到需要紧急处理的特殊情况,应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尽快研究解决,避免给纳税人造成损失。

  对投诉反映的问题进行立案调查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或《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查处时限执行。

  (二)纳税服务部门接到投诉电话认为有必要当场处理的,可会同有关部门或责成下级单位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对投诉的问题应力求当场解决,不能当场解决时要将情况了解清楚。事后,要及时向纳税服务部门报告情况。纳税服务部门应将未当场解决的问题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对政府纠风部门或“12345”市长热线等转办的投诉,同级国税机关纳税服务部门应正式发函报告查处结果;对新闻媒体转来的纳税服务投诉、以及单位和组织直接给国税机关的投诉,要写出书面反馈材料,派人送达(外省市的邮寄送达)。

  (四)投诉的问题在社会上具有较大影响的,经请示市局研究同意,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公示处理结果。

  (五)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应遵循保密原则。对投诉人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将投诉材料、投诉人情况透露给被投诉人。同时,反馈或公示查处结果时要实事求是,同时要注意保守税务机关的工作秘密和有关纳税人的商业机密。

  四、认真总结,不断提高纳税服务工作水平

  (一)各级纳税服务部门应定期对纳税服务投诉及其处理情况进行梳理、分析、汇总,对本单位受理投诉及查处情况,应每月在局务会上进行通报,每季度在全局范围内进行通报。通报的主要内容包括:受理投诉的数量、类型;税收服务投诉承办单位在受理投诉过程中是否按照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办结投诉工作,有无推诿、拖延、积压等不负责任的情况;对税收服务投诉反映出来的突出问题,承办单位是否深入分析研究,整改措施是否落实到位,整改效果是否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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