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对项目的备案文件,省、市、县各级发展改革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的批复文件。
(三)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招投标文件、合同。现行技术规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二、验收范围
宁强、略阳、勉县、陈仓四个重灾县和南郑等36个一般受灾县中使用中央财政重建基金、各级财政资金、对口支援资金、社会捐助资金、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机构专项救灾资金等纳入恢复重建规划的项目。
三、验收条件
(一)投资100万元以下的项目(以下简称小型项目)。
1.按照批复的建设内容全部建成,达到设计要求并能够正常投入使用。
2.工程建设资金全部到位,除质量保证金外全部拨付相关单位。
3.工程质量合格,档案资料完整并已分类汇总。
4.工程财务资料齐全,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完成财务决算。
5.工程已经试运行,且运行正常。
(二)投资1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项目(以下简称中型项目)。
1.按照批复的建设内容全部建成,达到设计要求并能够正常投入使用。
2.工程建设资金全部到位,除质量保证金外已全部拨付相关单位,工程财务决算已经审核。
3.工程质量保证资料齐全,竣工图编制完成,档案整理符合有关规定。
4.环保、消防、节能、安全、抗震设施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并已同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5.工程已经试运行,且运行正常。
(三)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以下简称大型项目)。
1.已按批准的建设内容全部建成,达到设计要求并能够正常投入使用。
2.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已经审计。
3.施工质量已经质量监督部门登记备案。
4.环保、消防、节能、安全、抗震、档案等符合国家有关专项验收规定,并已办理相关手续。
5.建设项目新征用地已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
6.试运行各项指标正常。
7.编制完成以下报告:建设单位关于工程竣工验收综合报告;设计单位关于工程设计情况的报告;施工单位关于工程施工情况的报告;监理单位关于工程监理情况的报告;试运行(试生产)情况的报告;初步验收工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