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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二)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对项目的备案文件,省、市、县各级发展改革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的批复文件。

  (三)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招投标文件、合同。现行技术规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二、验收范围

  宁强、略阳、勉县、陈仓四个重灾县和南郑等36个一般受灾县中使用中央财政重建基金、各级财政资金、对口支援资金、社会捐助资金、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机构专项救灾资金等纳入恢复重建规划的项目。

  三、验收条件

  (一)投资100万元以下的项目(以下简称小型项目)。

  1.按照批复的建设内容全部建成,达到设计要求并能够正常投入使用。

  2.工程建设资金全部到位,除质量保证金外全部拨付相关单位。

  3.工程质量合格,档案资料完整并已分类汇总。

  4.工程财务资料齐全,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完成财务决算。

  5.工程已经试运行,且运行正常。

  (二)投资1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项目(以下简称中型项目)。

  1.按照批复的建设内容全部建成,达到设计要求并能够正常投入使用。

  2.工程建设资金全部到位,除质量保证金外已全部拨付相关单位,工程财务决算已经审核。

  3.工程质量保证资料齐全,竣工图编制完成,档案整理符合有关规定。

  4.环保、消防、节能、安全、抗震设施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并已同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5.工程已经试运行,且运行正常。

  (三)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以下简称大型项目)。

  1.已按批准的建设内容全部建成,达到设计要求并能够正常投入使用。

  2.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已经审计。

  3.施工质量已经质量监督部门登记备案。

  4.环保、消防、节能、安全、抗震、档案等符合国家有关专项验收规定,并已办理相关手续。

  5.建设项目新征用地已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

  6.试运行各项指标正常。

  7.编制完成以下报告:建设单位关于工程竣工验收综合报告;设计单位关于工程设计情况的报告;施工单位关于工程施工情况的报告;监理单位关于工程监理情况的报告;试运行(试生产)情况的报告;初步验收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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