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验收程序
(一)竣工验收程序分为初步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
1.初步验收。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管理运行等单位参加。
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当地行业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在初步验收时对工程施工和设备安装质量进行检查和评定。初步验收结束后,建设单位需总结、形成初步验收报告。
2.专项验收。建设单位按照“三同时”原则完成环保、消防、安全、节能、抗震等建设内容和档案整理工作后提出申请,由相关部门组织专项验收。
3.竣工验收。初步验收和专项验收结束,建设单位负责对有关问题整改到位后提出申请,由竣工验收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4.固定资产移交。在竣工验收通过后进行。具体时间和接收单位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中明确。
(二)小型项目的竣工验收程序可简化为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中型项目的竣工验收程序可简化为初步验收、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各专项验收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中明确各行业验收意见。大型项目按照竣工验收程序进行。
(三)小型项目的固定资产移交在竣工验收通过后当日进行,中型项目在验收通过后7日内进行,大型项目在验收通过后15日内进行。
五、验收组织
(一)组织验收。
1.灾后恢复重建项目验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市、县发展改革、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所审批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并将验收情况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所实施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并将验收情况报省发展改革委。省级企业集团组织实施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组织验收。
2.竣工验收应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由主持验收单位领导担任,成员由同级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审计、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环保、国土资源、消防、质监、抗震、档案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必要时可邀请上级发展改革、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专家参加。
3.对小型项目原则上按类别或区域“打捆”组织验收,中型项目根据实际情况报上级部门同意后可“打捆”组织验收。
(二)验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听取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竣工验收情况报告,听取质量监督部门的质量监督情况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