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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二)支持国有企业和省内重点建设项目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国有企业新增就业岗位每吸纳一名高校毕业生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合同期限,给予企业不超过2年的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社保补贴标准按单位应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国有企业吸纳纯农牧户和城镇家庭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社保补贴按《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09〕46号)执行。申报国家和省内重点建设项目的单位,要在项目实施方案中对新增就业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作出具体安排。重点项目聘用高校毕业生的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用可从项目经费中列支。

  (三)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

  1.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继续开展“创业培训进校园”、“创业培训进社区(乡镇)”等专项活动,对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及时开展创业培训,力争每年达到1000名以上。对参加创业培训的高校毕业生要优先推荐创业项目,优先给予贷款支持,优先提供跟踪服务。

  2.加快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加大对西宁市、格尔木市“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的支持力度,从2010年起,省财政3年内每年为西宁市安排贴息资金1000万元,为格尔木市安排贴息资金300万元,用于支持建设1-2个创业园。其他地区也要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利用设施农牧业等建设项目,加快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支持有条件的高校建立高校毕业生科技创业园。

  3.进一步支持创业指导中心和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建设。各地区要依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成立创业指导服务中心,为创业者提供创业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各州(地、市)及所属各县(区)都要建立健全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搭建融资平台,为创业者提供小额贷款担保服务。进一步扩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规模,鼓励各地区增加投入,2010年,省级财政新增小额担保贷款基金1亿元,按照省与西宁市、海西州3∶1,省与海东、海南、海北三州5∶1,省与青南三州9∶1的比例配套下达,支持推进小额贷款担保平台建设。

  4.放大贷款额度。自主创业者的贷款额度提高到10万元以内,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对创办微利项目和个人或合伙初次创业项目(除国家规定不予贴息的项目外)的,在规定的贷款期限内给予全额贴息,展期内不贴息。各类商业银行要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创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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