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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十一)外事处

  承担组织指导卫生方面的政府与民间的多双边合作交流和卫生援外有关工作,组织参与国家和国际组织倡导的有关卫生方面的重大活动;组织协调我省与世界卫生组织及其他国际组织在医学卫生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承担与港澳台的卫生交流合作工作;承担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外事与港澳台有关事务。

  (十二)保健办公室(省保健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并组织实施本省保健工作政策与规划;负责省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来闽中央领导、高级外宾的医疗安排,管理省直单位干部保健对象超出基本医疗范围的医疗经费;指导全省各地市干部保健工作。承担省保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三)人事处

  拟订并指导实施全省卫生人才队伍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组织开展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审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

  负责厅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卫生厅机关行政编制为92名(含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行政编制3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工作处处长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3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3名(含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司机编制5名)。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以及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公布、协调或组织查处重大事故;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省农业厅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水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保健食品的监管。

  (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生产许可的监督管理,省卫生厅不再发放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许可证。

  (三)关于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的职责分工。有关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职责,由省卫生厅负责;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做好配合、协调工作,参与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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