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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管理的意见

  (三)收购发票仅限在本县(市、区)范围内使用。跨县(市、区)收购农产品的,可向销售方索取普通发票,或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后,向收购地国税机关申请领购收购发票。

  (四)对未按规定开具收购发票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理。

  (五)主管国税机关应积极推行计算机网络开具收购发票,强化信息比对分析,切实加强收购发票的管理。

  四、严格收购发票抵扣管理

  (一)收购发票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为按购进农产品在收购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依13%扣除率计算的税额;

  (二)未支付价款的收购业务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三)对超出使用范围或未按规定开具的收购发票,不得凭其抵扣税款。

  五、加强会计核算管理

  (一)主管国税机关应引导从事农产品收购业务的纳税人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设专门账户用于支付农产品收购款。

  (二)纳税人应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正确设置帐簿和相关会计科目,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并按具体的品种、规格进行数量、金额式核算;

  在购销业务记帐凭证上要附齐、附全相关单证,如过磅单、验收单,付款凭证等。

  对不能按照以上要求进行会计核算的纳税人应停止其抵扣进项税额。

  六、加强日常监控管理

  (一)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收购发票开具情况的审查,对其发票开具内容的合理、合法性进行审查。

  (二)主管国税机关可根据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对纳税人收购业务的真实性进行核查落实,核查可采用对出售人实施回访、电话询问和发函协查等形式,核查情况应备案留存。其中对于发函协查的,收函国税机关应对发函情况进行协查,协查情况应在一个月内书面回复。

  (三)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增值税纳税评估,并将下列情况作为重点评估对象:

  1.领购使用收购发票数量变化较大的;

  2.月农产品购进金额较大且变动异常的;

  3. 农产品采购价格变动异常的;

  4. 发票原始单证不全、不能证实购销货物真实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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