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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民政、财政、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地税、体育、建设、广播电视、司法行政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残疾人工作。
  第六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
  第七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力量和个人对残疾人提供捐助和服务。鼓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残疾人应当遵守法律,履行应尽的义务,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残疾人的法定扶养人必须对残疾人履行扶养义务,残疾人的监护人必须履行监护职责。

第二章 康复

  第八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政、卫生、教育、财政和残疾人联合会等有关部门和组织为残疾人康复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并根据国家制定的康复计划采取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的措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能力。
  第九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康复器械、辅助器具的研制、生产、供应和维修服务。
  第十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残疾人康复事业的投入,按照上一年度统计公报的总人口数每人每年不少于一元的标准作为残疾人康复事业的经费,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提高。
  第十一条 市和旗县区应当逐步设立残疾人康复中心,开展康复医疗、训练和服务,开展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等工作。
  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社区设立残疾人康复站,有条件的苏木乡镇卫生院、嘎查村卫生室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建立残疾人康复场所,开展残疾人康复服务。
  残疾人教育机构、福利性单位和其他为残疾人服务的机构,应当创造条件,开展康复训练活动。
  第十二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救助力度,保障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服务。将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残疾人康复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范围。残疾人购置基本辅助器具、负担康复医疗费用确有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建立残疾儿童抢救治疗和康复补贴制度,逐步实现残疾儿童义务康复。
  第十三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加强对残疾预防工作的领导、宣传,普及优生优育和残疾预防知识,建立健全出生缺陷预防和早期发现、早期治疗机制,针对遗传、疾病、药物、事故、灾害、环境污染和其他致残因素,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采取措施,预防残疾的发生。

第三章 教育

  第十四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加强领导,为残疾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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