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长春市创建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卫基妇发〔2010〕10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卫生局)、市社区办:
为进一步提升社区卫生服务能力,尽快适应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需要,根据《吉林省创建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活动实施方案》(吉卫发〔2010〕66号)的要求,结合我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展现状,我局研究制定了《长春市创建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活动实施方案》(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长春市创建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活动实施方案
二O一O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
长春市创建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活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转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运行机制,提高社区卫生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依据《吉林省创建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活动实施方案》,决定在2010-2012年开展创建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活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吉林省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实施方案》为指导,进一步强化政府在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中的责任,不断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内涵建设,深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维护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促进我市社区卫生服务全面、可持续发展。
二、创建标准
(一)申报条件
拟申报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必须具备以下全部条件:
1、符合当地社区卫生发展规划设置要求,经省级标准化验收通过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必须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第一名称注册,该中心为独立法人机构(或有独立机构代码),设置独立的财务账号,进行独立核算。
3、设施设备达到《国家发改委、卫生部关于印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规划的通知》(发改社会〔2009〕2567号)所规定的标准。
4、已经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定点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