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两年内未发生任何医疗事故或违法违规事件。
(二)示范中心标准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机构建设科学合理,标识信息明确规范,卫生技术人员配备齐全,财务和资产等管理运行规范有序。注重文化建设,团队凝聚力强。
2、服务功能完善高效。能够规范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运用适宜技术和使用基本药物,注重服务质量和效率。
3、具有改革创新精神。能够按照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要求,积极探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运行机制改革,在完善服务功能、维护公益性质等方面有特色作法。
4、社会评价良好,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满意度高,能够体现社区卫生服务公益性质。
(三)评估指标
具体指标见《长春市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评估标准》(附件2)。自我评估得80分及以上的机构可以优先进行申报。
三、创建程序和时间
2010年至2012年,在全市范围内拟评选40个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10年上半年启动创建活动,2010年和2011年每年分别创建15个,2012年创建10个。具体程序和时间安排如下:
(一)自评申报。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自评合格的基础上,向县(市)区卫生局申报,各县(市)区卫生局按照《长春市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评估标准》(见附表2)组织评估,评估达到80分的或经过整改后能达到80分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填写《长春市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报表》(见附件1),经县(市)区卫生局审核后,于每年4月20日(今年为4月25日)前上报市卫生局基妇处。
(二)开展创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创建工作,以创建为契机,大力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不断向广度和深度发展。各县(市)区卫生局和社区卫生管理办公室要主动为基层当好参谋,加强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并与各相关部门加强沟通,为创建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创造有力的政策环境,为市里复核评估做好准备。
(三)复核评估。市卫生局将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对各县(市)区推荐的候选示范中心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并于每年8月20日前对通过资料审查的候选示范中心进行现场复核,将硬件条件和工作业绩特别突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推荐创建省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四)公示授牌。每年10月前,我局将对复核合格的候选示范中心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候选示范中心授予“全市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称号。市卫生局还将不定期对示范中心进行抽查,对工作滑坡的示范中心督促整改或摘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