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处
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情况;按照职责分工,拟订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有关执法规章和标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有关职业安全培训工作;组织指导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参与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联系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掌握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和专项整治工作;承担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56名(含行政编制控制数8名)。领导职数核定局长1名、副局长4名,处长(主任)7名、副处长(副主任)9名。可配工勤人员5名。
党的组织、纪检监察、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等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问题。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市属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行政监管责任,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所属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行政监管责任。
(二)公安、交通、铁路、民航、水利、建筑、邮政、电信、旅游、特种设备、消防等有专门的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问题。公安、交通、铁路、民航、水利、建筑、邮政、电信、信息产业、旅游、质检、环保、消防等部门具体负责本行业或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监管责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从综合监督管理全市安全生产的角度,指导、协调和监督上述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
(三)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职能按照市政府济政字〔2006〕10号文件执行。
(四)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按照市编委济编发〔2005〕17号文件执行。
(五)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市卫生局负责拟订职业卫生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并查处违法行为;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的相关工作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相关工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行为。市卫生局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加强沟通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