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济政办发〔2010〕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四月十二日
济南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09〕5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济发〔2009〕17号),设立济南市司法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管理全市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职责。
(三)取消组织指导全市公证员考试工作的职责。
(四)加强监督、管理全市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职责。
(五)加强组织实施全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职责。
(六)加强指导、管理全市社区矫正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司法行政工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市司法行政工作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管理全市监狱工作,承担全市监狱管理工作责任。依法组织全市监狱系统刑罚执行和改造罪犯工作,监督检查全市监狱系统的执法活动,确保监管场所的安全稳定。
(三)负责全市劳动教养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全市劳动教养的执行工作。
(四)制定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和全民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依法治理工作和对外法制宣传。
(五)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律师、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按规定承担全市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的有关工作。
(七)监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和“12348”法律服务专线工作。
(八)指导、监督全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帮教安置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配合人民法院做好人民陪审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