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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济政办发〔2010〕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四月十三日

  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09〕5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济发〔2009〕17号),设立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房产管理局的职责划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二)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住房保障、物业管理、房产管理等有关具体工作交给各区人民政府。
  (四)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规章;起草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牵头编制住房保障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编制全市住宅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住房保障资金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承担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责任,建立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负责享受保障性住房的准入资格核准,并负责保障性住房的分配、销售、维修等工作;负责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准入资格核准。
  (四)承担全市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负责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
  (五)指导直管公房管理体制改革和经营管理工作。
  (六)监督指导全市物业服务工作;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核审批;负责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和房屋质量保修金的归集、使用审批和监督管理。
  (七)指导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直管公房的维修工作;负责房屋安全检测鉴定和白蚁防治;参与危旧房屋改造的管理工作。
  (八)负责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及房屋产籍档案资料的建立、管理;负责房产转让(买卖)、赠与、交换、租赁、抵押等交易行为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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