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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拟订全市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房屋产权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的确认和居民房改购房档案的建立、管理;负责房改售房资金的归集;参与房改售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负责房改房维修资金的建立、划转;负责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事项的督办。
  (七)物业管理处
  拟订全市物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相关政策;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审核审批;负责前期物业招投标的管理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备案;负责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的建立和管理;负责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和房屋质量保修金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物业服务收费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参与新建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和旧住宅小区整治工作;指导全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全市直管公房的维修工作;负责房屋安全检测鉴定和白蚁防治;参与拟订房屋修缮标准和预算定额;负责全市物业服务行业的统计工作。
  (八)产权市场管理处
  拟订房屋产权产籍、交易市场管理、租赁管理、中介市场管理、房产测绘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指导全市房屋产权产籍、交易市场管理和租赁管理工作;审核房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负责房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资格备案;负责房产中介行业管理;监督指导全市房产测绘工作;负责房屋产权产籍、交易市场管理的统计及信息调研工作;负责全市房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
  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48名。领导职数核定局长1名、副局长4名,处长(主任)9名、副处长(副主任)9名。可配工勤人员5名。
  党的组织、纪检监察、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等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建立综合执法协调配合机制。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建立信息网络化联系和协作会议制度,完善协调配合机制和办事流程,及时协调解决综合执法中的重大问题。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职责的,应当及时告知或移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处理;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在管理工作中,发现属综合执法机关职责的,应当及时告知或移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查处。
  (二)原市房产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整建制移交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管理,其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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