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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农产品增值税预约定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0修改)

  (一)符合预约定耗条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预约定耗认定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认定表),申请农产品单耗标准认定。
  (二)主管国税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之后,根据需要指派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国税人员,对纳税人的生产技术、生产工艺、农产品投入产出状况等进行现场查验,根据农产品单耗通用标准、或者当地已公布的参照标准,与纳税人充分交流后,在认定表中签署意见,报县级国税机关审定。
  (三)县级国税机关,应组成由税政部门牵头、分管局领导参与的预约定耗评定小组,对纳税人申请及主管国税机关拟定的初步意见进行评议,可根据需要安排与纳税人会谈、磋商或者实地复验,达成一致意见后,在认定表中签署意见,并最终签订农产品单耗的预约定耗标准。
  第八条 对经公示生效的农产品预约定耗的内容,应按照规定格式,及时录入纳税评估系统备查,作为纳税评估系统增值税“以销控进分析法”和生产要素“原材料测算法”的引用参数。
  第九条 对新开业纳税人,签订农产品预约定耗标准有困难的,可暂时按照同种或者同类产品的农产品单耗通用标准或者参照标准执行,待纳税人正式生产一段时间后再按本办法确定。
  第十条 对实行定单、分批次生产,且各批次间农产品单耗差异较大的纳税人,可按定单或批次依本办法确定农产品单耗标准。
  第十一条 在所签订的农产品单耗标准变更之前,纳税人遵守了农产品单耗标准及其安排的全部要求的,各地国税机关均应按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纳税人应按照会计制度规范设置农产品及其加工生产的半成品、产成品数量、金额式明细账,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及时、准确地计量、记录农产品原料的购、耗、存及其加工生产的半成品、产成品的产、销、存情况,并完整保存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在合法开具或者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前提下,根据预约定耗安排,确定当期可以抵扣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部分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农产品进项税额)。其计算公式是:
  当期预约定耗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以外购农产品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产量×该产品所耗用的某农产品单耗标准+本期直接销售的该农产品原料数量-购进该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数量+期末结存该农产品数量-起初结存该农产品数量)×该农产品的平均购买单价×13%
  以外购农产品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不包括以外购农产品半成品或者加工过的农产品为原料生产的产品。
  纳税人当期实际申报的农产品进项税额低于预约定耗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按申报数抵扣进项税额。
  第十四条 国税机关应依照农产品预约定耗安排,监控增值税纳税申报质量,按月对纳税人报送的《农产品预约定耗执行情况申报表》进行审核,对申报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高于预约定耗计算数的情况,应要求纳税人说明理由或进行纳税调整,也可根据需要进行纳税评估、税务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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