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毁灭次要证据,对事故的查处未造成明显影响,在事故调查中能主动说明情况的,责令停产停业,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2、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毁灭主要证据,对事故的查处造成较大影响,但不影响事故定性的,处12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3、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毁灭有关证据,致使事故调查终止的,并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二十一、《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
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有许可证照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一)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
(二)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
(三)生鲜乳收购站收购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有许可证照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收购生鲜乳数量不超过2吨的,处违法生鲜乳货值金额5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
2、收购生鲜乳数量2吨以上不超过5吨的,处违法生鲜乳货值金额6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3、收购生鲜乳数量5吨以上的,处违法生鲜乳货值金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二十二、《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第
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保藏或者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责令其将菌(毒)种或者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拒不销毁或者送交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责令其将菌(毒)种或者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拒不销毁或者送交的,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保藏一、二类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对单位处20000元罚款,对个人处800元罚款;保藏三、四类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对单位处10000元罚款,对个人处500元罚款;
2、提供一、二类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对单位处30000元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提供三、四类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对单位处20000罚款,对个人处800元罚款。
二十三、《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第
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及时向保藏机构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