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会同市政府采购部门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确定全民健身工程设施生产厂家及安装企业,负责全民健身工程建设及设施更新的组织实施;
(三)保证全民健身工程主要配建资金。
第六条 区、县(市)体育行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辖区全民健身工程的建设计划;
(二)结合本辖区情况制定全民健身工程设施管理制度;
(三)对本辖区全民健身工程设施进行定期检查。
第三章 建设与配置
第七条 愿意接受捐赠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区或县(市)体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市体育行政部门确定受赠单位。市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与受赠单位签订捐赠协议,明确全民健身工程的匹配资金、配建设施及使用、日常维护等内容。
第八条 受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群众体育活动较普及;
(二)具备市体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健身设施安装的场地建设条件;
(三)能够落实全民健身工程建设匹配资金;
(四)保证全民健身工程设施使用的公益性及日常维修与管理;
(五)配建的全民健身工程不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
第九条 全民健身工程场地的选择和设施的配建应当符合有关体育场地设施基本建设的规定,并与城市、住宅区、公园等建设规划相结合,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条 全民健身工程所配置的健身设施应当是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并经生产厂家向保险公司投保的产品。
第十一条 已建成的全民健身工程,不得擅自迁移。
因城市建设、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等原因确需迁移的,受赠单位应当向所在区或县(市)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经市体育行政部门同意。
第十二条 全民健身工程经费来源:
(一)建设、更新经费主要由市级政府财政预算和市体育彩票公益金支付,受赠单位或区、县(市)政府按照工程总额的10%支付匹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