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切实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开展农产品生产、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督导检查、信息发布等监管工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同时,要督促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农业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到位。坚决杜绝行政不作为,切实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十一)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是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农业等有关部门要按照法律规定,建立和完善权责一致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属地监督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要追究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责任和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对导致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产品要追究生产经营者的直接责任。各地要认真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对农药、兽药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农产品要依法追溯查处。
(十二)强化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农产品基地建设和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改善农产品的生产条件。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示范农场、养殖小区和无规定动植物疫病区的建设。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禁止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防止对农产品产地环境造成污染。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认为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提出禁止生产的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十三)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农产品是食品的主要来源,农产品质量安全影响范围广,监管工作环节涉及部门多。为了确保农产品生产和消费安全,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加强部门间的沟通联系、协调配合,各级政府农业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做好各监管环节的衔接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问题,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紧急、突发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