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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监局全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检查中发现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超出本级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权限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上一级行政部门或移送有关部门作出相应处理,并报当地人民政府。

  检查中发现企业有拒绝或阻挠检查或被责令停业、停止建设的企业擅自恢复经营或建设等情况的,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需要实施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时,应向发证机关报告。

  七、专项整治的检查方法

  本次专项整治采取企业自查与市县政府及相关部门监督检查,省领导组采取抽查、督查相结合的方式组织检查:

  (一)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全面听取所到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专项整治和烟花爆竹经营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汇报,查阅相关文件、记录和资料。

  (二)深入企业,现场检查。采取按计划安排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深入基层和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进行实地检查。

  (三)查找问题,严格处罚。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要责令经营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并提交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四)反馈意见,提出要求。检查过程中要适时向被检查单位和地区通报检查情况,指出问题,提出建议和要求。检查结束后,要向地方政府反馈检查意见。

  八、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时间为半年(2010年4月1 日-2010年9月30日),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10年4月1日-4月30日),企业自查自纠阶段。各经营(批发)单位要对照检查表进行自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固定零售点检查表由各市烟花爆竹专项整治领导组制定。

  第二阶段(2010年5月1日-6月30日),市县检查阶段。各市专项整治领导组在企业自查和县级检查的基础上,对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检查,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全面组织开展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阶段(2010年7月1日-8月31日),省级督查、抽查阶段。在企业自查、市县检查的基础上,省领导组组织各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抽查。

  第四阶段(2010年9月1日-9月30日),总结阶段。对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落实责任,对重点企业、重大隐患整改进行回头看,巩固整治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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