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集热器产品有效得热量大于8兆焦/平方米;
(四)2010年1月1日之后开工建设,并于2012年12月31日前竣工的太阳能热水利用项目。
第六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以下项目:
(一)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物实现构件化、一体化项目;
(二)采用《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中相关太阳能利用产品的项目;
(三)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
第七条 资金补助方式及标准。
对于符合条件的两限房、普通商品房、公共建筑及工业企业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前100万平方米太阳能集热器项目,按实际安装集热器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的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资金补助。
第三章 项目申报、批复、验收及资金拨付
第八条 项目申报。按规定需办理施工许可的新建(含改建、改扩建)及既有建筑改造项目的申报在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委行政审批受理窗口办理。建设单位进行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时,需填报《北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项目申报表》(详见附件1),同时提交如下材料: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二)由项目设计单位编制的太阳能建筑应用实施方案;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
按规定不需办理施工许可的既有建筑改造项目,开工前到项目所在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窗口,提交上述第2、3项材料,太阳能建筑应用实施方案由原设计单位或不低于原设计单位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编制。
第九条 项目批复。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节能管理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查,填写《审查合格的太阳能热水系统项目汇总表》(详见附件2),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汇总后进行公示,对符合要求的项目,批准为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项目并于每季度末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条 项目验收。太阳能热水系统项目的验收可以安排在建设项目的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时进行。建设单位在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委行政事项受理窗口提交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时,需填写《北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项目验收表》(详见附件3),并同时提交如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