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
甲方: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办公室
乙方:
根据《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规定(试行)》有关要求,为满足广大参合农民的医疗服务需求,保证新农合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为全省参合农民提供质量优良、价格合理、方便实惠的医疗服务,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现签订以下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和规定。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国家和省有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及相关制度规定。乙方应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宣传,教育医院职工充分认识国家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重大意义。
第二条 乙方应全面掌握和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第三条 参合农民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本(或户籍证明)、转诊单等证明资料在乙方住院治疗,乙方按有关规定为参合农民垫付新农合补偿资金,定期与新农合经办机构结算。
第四条 乙方根据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规定,建立新农合领导和管理组织,由院长担任组长,确定一名副院长主管新农合工作。配备相对稳定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相应设备,负责住院参合农民患者的资格审查和所有涉及新农合补助的医疗文件资料的管理、邮寄等事宜;参合农民患者出院后乙方负责向住院参合农民患者提供所有涉及报销补偿的医疗文件资料,接受患者所在市、县合作医疗管理部门的查询。
第五条 乙方应严格控制药品费用在参合农民患者住院总费用中的比例。药品使用执行《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参照基本医疗保险,超出部分均为患者自费药品或诊疗项目。严格控制药品费用在参合农民患者住院总费用中的比例。使用自费药品,必须征得参合农民患者本人或家属同意并签署意见,年度内所有参合农民患者自费药品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所有参合农民患者住院药品总费用的20%。
第六条 乙方要本着方便群众,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保障人员身体健康的原则,设立扶贫病房,并对检查、手术费用优惠。并严格做到:
1、严格掌握检查指征。力求用最廉价的辅助检查确诊病情,杜绝无指征检查或重复检查。CT、核磁共振、彩超等大型检查对参合农民患者的年阳性率不低于国家标准。
2、加强参合农民患者入、出院管理。要保证转诊的参合农民患者得到及时救治;随时为符合出院标准的参合农民患者办理出院手续;不得诱导参合农民患者延长住院时间或分解住院;也不得强行让未治愈的参合农民患者出院。确需转院的,乙方需向参合农民患者提供转院所需手续,并做好登记备查。
3、严格审核患者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含缴纳参合基金票据)、身份证或户口本(或户籍证明)、转诊单,杜绝冒名转院。
4、为参合农民患者建立门诊及住院病历,就诊及收费记录要清晰、准确、完整,并留档备查;门诊处方和病历按现行制度保存。
5、确保在核定的诊疗科目、项目范围内开展诊疗工作,杜绝超范围诊疗。
6、报销范围内的同类药品(通用名相同,商品名不同)有若干选择时,在质量标准相同(如符合GMP标准)的情况下,乙方要选择疗效好、价格低的品种,以减轻参合农民患者费用负担。
第七条 甲、乙双方应认真搞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宣传工作。乙方应在本单位显要位置悬挂《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级定点医疗机构》标牌,设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宣传专栏”、“参合农民就医报销流程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投诉及意见箱”,设导医服务台,方便参合农民了解政策,进行报销。乙方应向参合农民提供新农合病人住院日费用清单和医疗费结算清单,确保参合农民的医疗消费知情权。乙方应及时告知未经转诊或相关手续不全的参合农民,及时回当地新农合经办机构补办相关手续,以便参合农民能够及时获得医疗费用补偿。
第八条 参合农民在乙方就诊发生医疗事故时,按照《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第九条 乙方不得编造虚假医疗文件,不得虚挂病床诊疗患者,不得串通参合农民患者套取新农合医疗基金。
第十条 甲方负责组织各市新农合办、各县(市、区)新农合经办机构、省级新农合技术指导组成员、省级医疗专家对各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动态监管,每年不少于2次。甲方征询出院患者对省级定点医院医疗机构的服务满意度,征询各级新农合管理部门对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评价意见,并列入综合考评中。对工作规范、服务良好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在全省通报表扬;对不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和有关规定,不能规范配合县(市、区)新农合办工作,造成合作医疗基金损失,或造成患者投诉、上访,社会反响强烈的,在全省进行通报批评,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取消省级定点医疗机构资格(不受协议时限限制)。属违法行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甲方必须及时向全省参合农民公告签约乙方单位,由参合农民自由选择就诊的省级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经甲、乙方共同签字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有效期2年。合同期满后,双方可以在自愿基础上,按相关规定和程序签订新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