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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六条 审理部门根据调查部门意见和减免税申请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按照下列情况做出处理:

  (一)对符合条件、计税数额正确的申请,由审理部门做出审理结果。

  需经行政审批领导小组集体审议的,应提请召开行政审批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二)减免税申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审理部门做出不同意减免税意见后,退回受理部门通知申请人。

  1、不符合条件的;

  2、事实不清的;

  3、申报材料内容之间或与审批法定条件缺乏逻辑相关性的。

四、决定

  第十七条 各级地税机关负责人或减免税审批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决定部门”)对申请人提供材料真实、准确、齐全,符合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的减免税申请予以决定。

  第十八条 减免税申请的决定需由减免税审批领导小组集体审议的,参加审议的成员应达到三分之二以上。

  第十九条 减免税审批领导小组集体审议决定后,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应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做出批准减免税决定的,提请负责人在《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中写明意见(应注明经××次会议审议通过,下同)并签字后,加盖公章,制作《批准减免税通知书》,转递受理部门。

  (二)对做出需补充调查意见的,将减免税资料退回调查部门限期补充;对需补充相关资料的,将减免税资料退回受理部门通知纳税人限期补充。

  (三)对依法不予批准减免税的,在《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中写明理由,与资料一并传递受理部门,受理部门应告之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条 税收减免决定下达后,对已征税款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已征税款的抵退手续。

  第二十一条 税收减免决定统一由受理部门送达纳税人。

第二节 简易程序

  第二十二条 减免税审批简易程序是按受理、审理和决定环节进行、一站式内部流转的复核式审批程序。实施简易程序的减免税项目审批在受理部门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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