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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中共北京市委市直机关工作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群众心目中的好党员”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中共北京市委市直机关工作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群众心目中的好党员”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各区县委组织部、宣传部,市委各部委组织处(部):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关于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总体部署,引导广大党员积极主动参加创先争优活动和党员作风建设年活动,按照《中共北京市委关于在全市基层党组织和党员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实施意见》(京发[2010]6号)的有关要求,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市直机关工委将共同组成市“群众心目中的好党员”评选表彰工作办公室,在市委创先争优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做好“群众心目中的好党员”评选表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党员组织关系在北京市的正式党员和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在京参加组织生活1年以上的流动党员。

  区县局级(含)以上领导干部及曾获全国优秀共产党员、全国优秀党务工作者、北京市优秀共产党员、北京市优秀党务工作者称号的党员原则上不参评。

  二、评选标准

  评选“群众心目中的好党员”的基本条件为:

  1、理想信念坚定。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党员意识、大局意识、宗旨意识强。

  2、发挥作用明显。模范履行党章规定的各项义务,求真务实、埋头苦干、勤奋敬业,勇于开拓、善于创新,清正廉洁,在推动首都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作出突出成绩,在急难险重任务面前冲得上、作风硬,勇于捍卫国家和人民利益。

  3、群众广泛认可。密切联系群众,真心服务群众,得到群众广泛认可。

  三、评选名额

  全市评选表彰100名。

  四、评选程序

  1、基层推荐。评选表彰工作采取差额评选的方式进行。候选人按照评选表彰名额的1.5倍确定,即150名。各基层党组织按照所属区县、系统的部署,组织群众、党员推荐本地区、本系统候选人;各区县委、市委各部委对基层党组织推荐人选进行汇总,在广泛征求基层群众、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市评选表彰工作办公室分配的候选人名额,确定本地区、本系统候选人名单,报市评选表彰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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