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计划的申报和下达
各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省上联合下达的年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建设指导意见,在经审批的生态移民建设实施方案项目范围内,提出分县(市、区)年度生态移民项目建设任务和投资建议计划,联合上报省发改委和财政厅。根据国家年度任务安排意见,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编制年度生态移民项目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联合下达到各市、县,省财政厅按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三)生态移民项目实施
省级年度项目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下达后,各设区市要尽快转发到各县(市、区),各县(市、区)按省上批复下达的移民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年度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由县发改部门牵头组织实施。按照具体的规划设计、投资标准和群众要求,制定施工方案,明确责任,分解任务,组织工程施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当年移民任务的完成。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注意提高生态移民工程建设与管理的透明度,对移民对象的确定、移民资金的使用、宅基地的安排等与移民群众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环节,要进行公示和民主评议,确保公正、公平、公开。
(四)项目检查验收
要加强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进行检查指导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安全。生态移民项目实行县、市、省三级分别负责的检查验收制度。生态移民搬迁规模较小,建设内容较多,建设工期较短,当年建设任务完成后,由县发改部门组织财政等相关部门进行初步验收,验收结果报市上备案,市上组织复查。本阶段建设任务完成后,由市发改委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形成验收报告报省发改委备案,省发改委和财政厅参照验收情况进行抽查复验。8年建设任务完成后,接受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导,由省发改委组织,财政等相关部门参加,统一安排全省验收。
七、搞好生态移民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
生态移民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操作复杂,各级要高度重视移民搬迁工作,健全机构,加强领导。项目县要成立以分管县长任组长,发改、财政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生态移民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发改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检查指导和组织协调, 定期不定期地开展专项检查,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发现、解决生态移民实施进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生态移民项目的顺利实施和任务的完成。
(二)宣传政策,核准对象
要按照规划确定的范围和重点,进行广泛的宣传动员,切实做好移民群众的思想发动工作,提高退耕农民参与移民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严格把好移民对象的申请关、审核关,对愿意移民的群众进行登记造册,落实移民任务。对移民户现住地的客观条件、经济现状逐户进行调查登记,建卡建档,并进行拍照和录像。同时,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落实迁入地的房建土地及耕地,以及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