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外部评估小组。邀请市发改委、农牧局、 林业生态建设局、旅游和商务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等综合部门负责人作为外部评估政府部门代表,参加评估。
第四章 评估方法及方式
第五条 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方法:采取金融机构自我评估、政府相关部门评估、人民银行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自我评估是各金融机构根据评估项目,按照指标体系进行评估,形成自我评估报告;政府评估是政府相关部门按照指标体系对金融机构执行信贷政策进行评估;人民银行评估是人民银行按照评估指标体系的内容对金融机构各项信贷政策执行情况及实施效果进行的专项和综合评估。
第六条 采取定性评估与定量评估相结合的评估方法。定性评估采取问卷形式,定量评估内容要量化,赋予权重和分值。
第五章 评估指标及标准
第七条 评估指标体系。为科学合理地对金融机构进行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按照“可控性、可测性、可比性、可操作性”的原则,设立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指标体系。评估由单项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和综合评估两部分组成。
第八条 单项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总分100分,由三部分构成,其中:金融机构自评占15%,外部评估占15%,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评估占70%。
第九条 金融机构自评(15分)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要求,对本机构落实信贷政策情况进行自评,自评内容应包括落实央行各项信贷政策的情况、具体措施和取得的成效,自评应客观、真实、准确。
信贷政策落实及时且有具体实施措施,5分;取得效果分析全面,5分;按时报送自评报告,5分。
第十条 外部评估(15分)
外部评估采取政府经济部门评估与社会评估相结合的方式。
1、政府经济部门评估(10分)
由政府相关经济部门负责进行评估。
2、社会评估(5分)
采取抽样调查和金融机构网点调查等方式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