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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教育厅关于2008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4)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后取本科学历者应提供考生登记表或山西省成人高校录取新生名册(具有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签章)、学习成绩单、毕业生登记表原件和复印件;后取本科学历材料不全和以开放式网络教育形式取得本科及其以上学历者必须提供由山西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学历认证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5)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教育修学期间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成绩单原件和复印件,或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颁发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
  (6)教育教学能力。本科及其以上学历教育修学期间教育实习(指一线教学)成绩单原件和复印件,或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颁发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
  (7)省教育厅指定医院出具的体检表原件;
  (8)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9)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提供省高师培训中心颁发的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
  (10)符合教师资格认定特许条款的教授、副教授需提供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11)申请人近期小二寸正面免冠照片1张;
  (12)具有学历文凭授予权的民办高校教师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必须提供在该校从教3年以上的证明材料和省、市人才代理机构提供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申请人与所在学校签订的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授课证明(包括任教学科、教学工作量、教案等)。
  (13)申请人所有个人材料的复印件应复制或缩印到A4纸的正反两面。
  必要时,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更为详细的证明材料。
  九、教师资格认定权限、认定条件、认定程序和办法等仍执行《山西省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细则》的有关规定。
  十、工作要求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学习《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和有关文件精神,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实施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认定条件、程序和权限等进行认定。要加强与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的联系,遇到涉及法律法规和政策性的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慎重处理,不得擅自突破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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