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确定保留或预留的城市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传统街区、文教体育和其他公共活动场地,未经批准进行建设的行为进行查处;
(4)对攀登路灯杆线、搭线挂物、擅自迁移照明设施、接用路灯电源、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等行为进行查处。
5.行使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执法职能。主要包括:
(1)对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沙石、灰土等物料的行为进行查处;
(2)对未采取密闭措施或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储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造成城市大气污染的行为进行查处;
(3)对建筑施工和拆迁工地造成二次扬尘污染的行为进行查处;
(4)对未经环保部门批准的夜间建筑施工的行为进行查处;
(5)对商业经营活动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招揽顾客,以及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行为进行查处;
(6)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造成噪声污染的行为进行查处;
(7)对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行为进行查处;
(8)对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为进行查处;
(9)对违规从事沿街饮食烧烤的行为进行查处;
(10)对向城市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物的行为进行查处。
6.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人行道、楼群院落、店外无证(照)商贩的部分行政执法职能。
7.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主要包括在主干道以外道路乱摆摊点、侵占路面等影响车辆行人通行行为的部分行政执法职能。
8.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市、区政府规定的有关城市管理的其他职责。
上述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限于法律、法规、规章授予区级政府所属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权。
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原有关部门不再行使已经统一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若继续行使的,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有关部门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二)主要职责
按照省政府《关于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暂行规定》中“具体的执法活动主要由基层执法队伍承担”的精神,围绕以上“八项行政处罚权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实施具体的执法活动。其职责:一是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实施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是制定和实施本年度工作计划;三是负责实施城市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人员工作职责和人财物管理制度;四是负责对各执法单元的执法检查、审查和督办行政案件、行政复议应诉、组织听证、工作考核等执法监督工作;五是负责落实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举报、投诉及纠纷案件的处理工作;六是负责同有关部门、街道、乡镇的执法协调工作;七是负责本单位班子建设、队伍建设工作;八是负责执法装备管理和日常管理工作;九是负责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规范执法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