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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安委办全市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推行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承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生产经营单位收到《安全生产承诺书》后,要及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由法定代表人宣读《安全生产承诺书》的内容,并当场签名,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市、县(市、区)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组织督导组参加《安全生产承诺书》的签订仪式。
  第三阶段:监督检查
  市政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组织督查组,对本行业(领域)推行安全生产承诺制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县(市、区)监管部门按照要求认真做好《安全生产承诺书》的签订工作,确保2010年3月底前,全市各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承诺书》的签订率达到100%。
  五、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安委会和市、县(市、区)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把推进安全生产承诺制,作为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一项重要措施,要同每个企业安全监管责任“三落实”(落实监管部门、分管领导和监管人员的责任)结合起来,切实履行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通过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兑现《安全生产承诺书》中承诺的事项,真正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各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承诺书》中的承诺事项,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规章制度和各个岗位的操作规程,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生产管理。要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深入开展“零事故”活动,彻底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要认真组织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各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每年12月31日前必须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提交一份《落实安全生产承诺情况的报告》。
  (三)市、县(市、区)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对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承诺书》的签订情况进行登记、建档,及时上报市、县(市、区)安委办。要加大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不认真履行承诺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相关规定对企业和法定代表人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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